一般保证人有哪些免责情形?


一般保证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一般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小张为小李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5年1月1日结束,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就是到2025年7月1日。如果债权人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没有对债务人小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小张作为一般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其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随意转让债权而没有按照规定通知保证人或者违反与保证人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保证人就可能免责。比如,甲是一般保证人,乙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乙把债权转让给丁,却没有通知甲,那么甲对丁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例如,A为B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B把部分债务转移给C,没有经过A的书面同意,那么A对转移给C的这部分债务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内容。比如,原来债务人的债务是10万元,后来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债务增加到15万元,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