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在探讨该保证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之前,我们先对这两个法律概念进行通俗的解释。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让债务人把能还的都还了,实在还不上了,才轮到保证人来还。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保证人权益的一种平衡保护。 具体到判断一个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关键在于看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有类似“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表述,那么通常会认定为一般保证。例如,合同条款约定“当债务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就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 若合同中明确表述“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表述,那就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比如,合同中写明“一旦债务人到期未还款,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这显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范畴。 当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就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判断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要依据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当约定不明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都应当明确保证方式,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