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确定哪些政府部门有权公开哪些信息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出现混乱和推诿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确立了几个重要的一般原则。第一个是“谁制作谁公开”原则。这很好理解,就是如果政府信息是由某个行政机关制作的,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公开该信息的责任主体。比如,市住建局制作了关于城市建设规划的相关信息,那么市住建局就有公开这些信息的权限和义务。这一原则明确了信息的源头和公开责任,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个原则是“谁保存谁公开”。当政府信息不是由该行政机关制作,但是由其保存时,那么这个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例如,一些历史档案信息可能最初是由其他部门制作的,但现在由档案局保存,那么档案局就有权限公开这些信息。这一原则解决了信息在流转和保存过程中的公开责任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职能相关原则。如果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且与各机关的职能相关,那么各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公开相应的信息。比如,关于环保项目的信息,可能涉及环保部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就需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公开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避免信息公开的遗漏和重复,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体系,它们相互配合,确保了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这些原则来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据这些原则来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