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一般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由业主代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 接着是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各地规定可能不同),会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包括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 然后是公告及征求意见。筹备组应当将上述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之后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再之后是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资料。 最后是刻制印章等后续工作。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开展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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