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债务抵销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在了解破产债权、债务抵销的一般要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破产债权和债务抵销的概念。破产债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而债务抵销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破产债权、债务抵销的一般要件。首先,债权债务均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对抵销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随意进行抵销,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这些债权债务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合同关系、侵权赔偿等。如果债权债务本身存在瑕疵,例如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不能进行抵销。 再者,抵销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管理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抵销的条件。 最后,抵销的债权债务应是同种类的给付。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交付特定种类货物的债务。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一般不能直接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总之,破产债权、债务抵销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件,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