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做农产品收购再销售的生意。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农产品是不是可以免征增值税。想问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这种业务符不符合免税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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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销售,通常是不免征增值税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农产品销售的增值税政策,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关键在于“自产”,也就是说,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而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销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范畴,所以原则上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定的农产品,比如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增值税。还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所以,如果一般纳税人收购的是这些特定的农产品再销售,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农产品收购再销售业务,一般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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