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一般侵害名誉权和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这两者之间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我最近好像被人侵害名誉权了,不确定对方是用传统方式还是网络方式,想知道这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情况在法律上的界定、处理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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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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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下面来详细阐述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区别。 首先是两者的概念。一般侵害名誉权通常是指通过传统的方式,如在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传播、书面材料、公开场合的诋毁等,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而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则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如社交网站、论坛、博客等,发布虚假信息、恶意评论等,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 从构成要件上看,二者有相似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意味着无论是一般侵害还是网络侵害,都需要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 然而,在举证方面,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一般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收集相对传统,可能包括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例如,在公开场合有人对他人进行辱骂,现场的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证言。而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收集则较为复杂,因为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和易逝性。需要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图、公证等操作来固定证据。并且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大的影响。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两者基本相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在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中,由于其传播范围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难度可能更大,可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声明等方式来进行。 最后,在管辖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使得被侵权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有了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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