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是怎样的?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都有着各自独特的体系和特点。 德国的破产立法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国破产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注重对债务人的保护。在破产程序方面,德国破产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程序流程。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变价处理。 德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表决权,可以参与破产方案的制定和决策。而且,德国破产法规定了别除权、抵销权等制度,以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德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可以就特定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在对债务人的保护上,德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免责制度。如果债务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这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英国的破产立法属于英美法系。英国破产法的核心目标也是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给债权人。英国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和公司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破产受托人,负责收集、管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英国破产法赋予债权人较多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并且可以对破产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英国的《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浮动抵押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担保方式。 对于公司重整程序,英国破产法鼓励公司在面临困境时进行重整,以避免公司的倒闭。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调整公司的债务和经营策略。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存续和员工的就业。 与我国破产立法相比,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在程序设置、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救济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我国破产法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我国破产法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