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是否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相关纠纷,法院的受理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企业改制的概念。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就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组织和指导的企业改制活动,通常涉及到政策的运用、资源的调配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往往是基于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这类纠纷本质上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然而,如果企业改制虽然有政府参与,但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是基于自身的意愿和决策,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则会依法受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改制过程中政府的参与程度等。如果企业的改制方案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制定并强制企业执行的,那么很可能属于政府主导的改制;如果企业在改制中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政府只是起到引导和监管的作用,那么可能更倾向于企业自主改制。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纠纷,要先确定改制的性质。如果认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准备好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依法立案审理。 总之,对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纠纷,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法院不予受理,关键在于判断纠纷的性质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