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


在广东进行诉讼离婚,管辖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它决定了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离婚案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诉讼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首先,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户籍都在广东A市,那么原告通常应向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要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户籍在广东B市,但已在广东C市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原告应向C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管辖法院会有不同规定。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举例来说,如果被告因犯罪在广东的某监狱服刑,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军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女方是非军人,男方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女方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都离开广东D市的户籍所在地到广东E市打工,且都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这时一方起诉离婚,就由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总之,在广东进行诉讼离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离婚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如果在确定管辖法院方面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