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案件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案件立案,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广西,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其实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就意味着,立案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要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的,而不是凭猜测、怀疑。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要有财物丢失、现场有撬锁痕迹等证据,来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立案处理,只有当这种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可能还有一些具体的立案标准。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一般要求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予以立案。这些具体的立案标准会根据不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总之,在广西,当发现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就会予以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