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的九项赔偿是怎样的?


在广西,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中的九项赔偿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这九项赔偿内容及相关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职工因工伤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是治疗工伤必要且符合规定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给予的伙食补贴。一般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在广西,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目的是为了弥补职工住院期间额外的饮食开支。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若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外地就医时的基本出行和住宿需求。 康复治疗费,是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同样,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尽可能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为了满足工伤职工身体功能辅助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收入不受影响。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是为了补偿工伤职工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广西,也有相应的具体标准,这两项赔偿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医疗和就业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