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探讨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保证和保证期限的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限则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保证期限届满后,法律后果是非常明确的。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三个月内,丙没有向甲主张让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过了这三个月的保证期限,甲就不用再对这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了。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保证期限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一种保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所以,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了解保证期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知晓保证期限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