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在探讨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担保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在这里,我们重点说一下与约定还款期限密切相关的保证这种担保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强制执行等方式,仍然无法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甲未还款,乙必须先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甲还款,在甲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么乙既可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款,丙不能以要先找甲为由拒绝。 对于保证期间,这也是约定还款期限中很重要的一个点。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中,约定还款期限也同样重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规定。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哪种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