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在《民法典》里,规定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不能履行债务”,是指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并且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有了变化,以前是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总之,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对于签订保证合同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