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有什么规定?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当时也没太在意保证期间这事儿。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保证期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万一出了问题我也能提前有个准备。想了解下保证期间的时长、起算点这些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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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时间段内按照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责了。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债权人的主张权利方式不像一般保证那样局限于诉讼或仲裁,只要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行。 保证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重要。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乙应在2025年1月1日还款,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就是从2025年1月1日起六个月。如果丙在这六个月内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向甲或乙主张权利,甲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保证期间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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