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按什么保证?

我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里面关于保证这一块没有明确约定。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应该按照什么来算,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问题,想弄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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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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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确定保证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开始适用的。在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这意味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且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总之,准确判断合同签订时间,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方式,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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