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


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保证人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保证人免责及抗辩的事由。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接下来,详细说说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比如,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情况),或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况),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责。 还有一种情况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虚构借款用途,让保证人误以为是正常的借款而提供保证,这种保证行为就是无效的,保证人免责。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让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保证行为,从而免责。 在抗辩事由方面,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比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即使债务人放弃了这个抗辩理由,保证人仍然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