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当保证人破产时,其责任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与保障。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保证人在破产时的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保证人的基本概念。保证人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人。而破产则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过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保证人破产时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当保证人破产时,这种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况相对简单一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当然可以选择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责任后,还涉及到对债务人的追偿问题。如果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那么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部分追偿权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不过,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债务人也处于破产状态等复杂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追偿的顺序和方式。 保证人破产时的责任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保证的类型、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以及追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债权人、保证人和债务人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