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特别想定期看看孩子,可又不清楚法律规定。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定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法律情形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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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按照法律规定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协商达成一致,那么按协商结果来就行;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法院来判决。 法院判决时,会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根本原则。比如,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像没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或习惯,一般会判决其拥有探视权。这是因为孩子和父母双方保持一定联系,在健康的亲子互动环境下成长,对其心理和情感发展比较有利。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的探视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法院也倾向于判决不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而且即使一开始因为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依法中止了探望,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就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看望式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式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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