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有责任?
我在一个借贷关系里涉及混合担保,就是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现在物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我是保证人,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还要不要承担责任,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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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担保中,当物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等,就是用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又有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物保合同无效时,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且物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先就物的担保主张权利已无可能。若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保证人仍需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保证责任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会因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合同无效而当然免除。 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物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且,若保证人对物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比如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保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却未提出异议等,可能会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调整其承担的保证责任。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一般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具体责任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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