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无效是否需要担保人承担?
在进行借贷活动时,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设置了抵押物和担保人。现在出现抵押物无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时候担保人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想具体了解下在不同原因导致抵押物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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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无效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要根据导致抵押物无效的过错方来确定担保人是否担责 。 首先,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抵押人的原因造成抵押物无效,比如抵押人用了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像土地所有权、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地产等进行抵押导致无效,那么抵押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担保人此时不承担因抵押物无效带来的额外责任。 要是债权人的原因致使抵押物无效,比如债权人强迫抵押人用不合适财产抵押等,抵押人不承担责任,同样担保人通常也无需担责。 当担保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抵押物无效时,抵押人与债权人不承担因抵押物无效产生的责任,而担保人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外,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场景下:若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话,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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