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省办理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在我国,离婚证的办理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异省办理离婚证的相关事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目前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在异省办理离婚证,需要回到双方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办理离婚证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不过,如果双方在异省,但符合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