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听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都有啥,这些规定对我申请财产保全有啥影响,该怎么依据规定去操作。
展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有诸多重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内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或者由他人提供保证等。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