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纠纷的案子,听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不太清楚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都有啥规定,这些规定对我申请保全有啥影响,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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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的相关事宜。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规定中也有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此外,在保全措施的实施和解除方面也有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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