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比如申请条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保全的范围和期限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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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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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申请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以及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且应该是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财物。 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有所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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