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里,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不清楚法院办理这类案件有啥规定。比如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法院处理的流程这些。我担心因为不了解规定,申请出问题,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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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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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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