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冻结扣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涉及一个官司,听说对方可能会申请对我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我不太清楚这些措施具体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些有啥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这些规定会对我的财产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采取这些措施。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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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冻结、扣押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或者财产保全程序中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查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动产进行的就地封存,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或处分。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施的措施,通过限制资金的流动或者禁止转让相应权益,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扣押则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指定的场所,由人民法院妥善保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一些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比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 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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