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案件有哪些若干规定?


在法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申请保全的条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可能转移货物或者资金,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另一方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关于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意味着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当,不能过度保全。比如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欠款,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 在保全期限方面,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有所不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此外,规定还对保全担保进行了详细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