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规定是怎样的?
我打算打官司,听说有诉前保全这回事,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但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具体是啥,比如申请条件、流程、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希望了解清楚,好为打官司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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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导致日后即使自己胜诉了也可能无法拿到应得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像查封、扣押、冻结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说的“情况紧急”,就是如果不马上采取保全措施,自己的财产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比如对方正在准备转移名下的房产、车辆等重要财产。 关于申请流程,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诉前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等内容。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房产等,具体的担保数额和形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会立即开始执行。而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就会解除保全。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权利,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此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是因为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那么申请人的权益就有了保障,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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