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比如申请条件、流程、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所以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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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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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申请流程方面,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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