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可能会对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想了解最高法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都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的财产产生怎样的影响,自己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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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执行措施。通俗来讲,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比如房屋,就是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处分;扣押通常针对动产,把物品转移到特定场所,由法院控制;冻结主要针对资金账户等,让账户里的钱不能随意流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比如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法院决定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就会做出查封裁定并送达给双方。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也有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方面,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这就保证了执行措施不会无限期持续,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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