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的事情,听说有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我想知道这个指导意见具体都涉及哪些方面,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它能给我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带来哪些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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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具体指引。 在婚姻关系方面,它对于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有明确的界定。比如,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指导意见会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胁迫行为等具体问题。 在财产分割上,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指导意见会对各类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等的分割方式和具体考量因素进行细化。例如,对于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要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夫妻双方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指导意见会详细说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比如会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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