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关于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对于房屋这类重要财产的分割有了明确的处理方式,避免了双方因为房屋问题产生过多纠纷。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不同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此外,该解释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彩礼返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明确了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彩礼返还,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