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贵州高空抛物治安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贵州,最近小区里有人高空抛物,虽然没伤到人,但大家都很气愤。听说这种行为可能会被治安拘留,我想知道在贵州,对高空抛物进行治安拘留是依据什么规定呢?是怎样的情况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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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
  • #治安拘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还会构成违法,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刑法。在贵州,对高空抛物进行治安拘留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此类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该法中的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相关的安全设施问题,但高空抛物对下方行人、车辆的安全威胁与之类似,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可以参照此条规定,对高空抛物者进行治安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高空抛物如果是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具有随意性、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等特点,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从而依据此条法律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虽然《民法典》主要是从民事赔偿角度进行规定,但对于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也可以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等处罚,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总之,在贵州,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治安拘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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