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孕妇合同应赔偿多少工资?


当公司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合同时,涉及到的赔偿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而赔偿金则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如果公司违反了这条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合同,孕妇可以获得的赔偿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位孕妇在公司工作了3年,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她应得的经济补偿是3×5000 = 15000元。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第八十七条,她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就是15000×2 = 30000元。 此外,如果孕妇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而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导致生育津贴无法正常领取等,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如果与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孕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