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相关事务时,听说有《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但不太清楚它具体规定了啥。我想知道这个规定对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有没有啥明确说法,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啥用,所以想了解下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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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该规定对股东出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比如明确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是该规定的第九条。 在股权确认方面,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有助于解决实践中股权归属不明的纠纷。 此外,还对冒名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也有清晰的界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这些规定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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