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目前经营遇到困难,有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九民纪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具体规定和我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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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九民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未来某个时间才需要完成的出资义务,因为某些特定情况,要提前履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做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来完成出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出资要加速到期。九民纪要规定,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出现上述九民纪要规定的情形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就不再受到保护,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东利用出资期限来逃避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对于股东来说,要清楚在这些特定情形下自己的出资义务会提前到期,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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