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贵州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及的赔偿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项赔偿内容及相关依据。 首先是死亡赔偿金。它是对死者家属因亲人离世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计算方式与死者的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即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年龄在60岁以下,就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来计算;若年龄超过60岁,比如65岁,就乘以15年;75岁以上则乘以5年。 其次是丧葬费。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依据上述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用贵州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得出的结果就是丧葬费的赔偿数额。 再者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死者生前有需要扶养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那么侵权人需要支付这部分费用。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导致亲人死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的身份证明、被扶养人的关系证明等,并与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