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移交后如何处理?


当故意伤害案件移交后,通常意味着案件进入了下一个处理阶段,一般是从公安机关移交到了检察机关,后续会经历一系列法定的程序。 首先,检察机关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好比是一个严格的“质检”过程,检察机关要看看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是充分、可靠,犯罪事实是不是清楚,法律适用是不是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也同样适用相关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就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就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