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带来的相关问题该怎么处理?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会涉及到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公司没设立成功,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设立人要一起负责。比如,设立人在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用品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设立人需要共同承担。如果其中一个设立人先垫付了这些费用,他有权向其他设立人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其次,对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和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公司设立失败后,供应商可以要求所有设立人一起承担合同责任。设立人承担责任后,如果部分设立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设立人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例如,某个发起人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故意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那么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该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更多的费用和损失。 总之,公司设立失败后,设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债务和合同问题。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