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故辞退与自动离职的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和公司闹了点矛盾。公司说我是自动离职,可我觉得是公司无故辞退我。现在双方说法不一致,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无故辞退和自动离职的争议是怎么判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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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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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中,无故辞退和自动离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定义。无故辞退,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仅仅因为不喜欢某个员工的性格,就将其辞退,这就属于无故辞退。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不再回来工作的行为。比如,员工突然不打招呼就不来上班,之后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无故辞退。 如果是无故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自动离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遇到无故辞退还是自动离职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无论是无故辞退还是自动离职,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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