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状告评估公司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我家的企业遇到拆迁,评估公司给出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结果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状告评估公司,但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能不能胜诉,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流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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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评估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不合理而状告评估公司,以下是相关的法律分析和处理办法。 首先,要明确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征收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若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经过上述程序后,仍然认为评估公司存在过错,比如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人员不具备资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公司的评估存在问题,例如其他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企业实际的经营损失数据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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