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拆迁时如何补偿停业损失?

我经营着一家小店,现在面临征地拆迁,很担心停业会带来经济损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停业损失具体是怎么补偿的?是按什么标准来算?希望能了解详细的补偿方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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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有相应规定的。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也明确,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要获得停业损失补偿,通常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一直用于经营,且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相应纳税证明,这种“住改非”房屋也可获得补偿。 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通常不予赔偿。 具体补偿标准各地不同,常见的计算方式有:按房屋面积计算,像北京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经营收入、利润等因素确定,例如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南京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 相关概念: 非住宅房屋:指不是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比如商铺、写字楼等。 住改非房屋:原本规划用途为住宅,但后来被合法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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