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损失该如何处理?


当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损失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获得许可,就可以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如上述法条中提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等情况而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其对因撤销行政许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已经投入的资金、因停止经营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等。 然而,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该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这是因为被许可人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不合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过这些途径,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决定,并依法确定是否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