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再立公证遗嘱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遗嘱公证后再立公证遗嘱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当遗嘱人在已进行遗嘱公证后,又想要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时,首先要明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遗嘱人有权重新订立遗嘱,并且新的遗嘱会对之前的遗嘱产生影响。 对于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如果要重新立公证遗嘱,遗嘱人需要再次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遗嘱人身份和遗嘱涉及财产情况的重要依据。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遗嘱人的身份是否真实、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才会为遗嘱人办理新的公证遗嘱。 当新的公证遗嘱办理完成后,之前的公证遗嘱会发生相应的效力变化。一般来说,如果新的公证遗嘱与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以新的公证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遗嘱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将按照新的公证遗嘱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遗嘱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记录,这使得公证遗嘱在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此外,遗嘱人在重新立公证遗嘱时,应当确保自己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意愿,避免受到他人的胁迫、欺诈等情况。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那么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总之,遗嘱公证后再立公证遗嘱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