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履行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可在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对方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了。我现在特别着急,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直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还是有其他办法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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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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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遇到这种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预期违约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 如果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等。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预期违约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完善。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此外,守约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同样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总之,当遇到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一方不履行的情况,守约方要及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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