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假诉讼没有造成后果的会怎么处理?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一起虚假诉讼,但最后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后果。我现在很担心自己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没有造成后果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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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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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即便虚假诉讼没有造成后果,但如果已经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造成后果通常意味着没有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任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就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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