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犯罪人精神失常该如何处理?
我家亲戚犯了寻衅滋事罪,可最近发现他精神失常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犯了寻衅滋事罪但精神失常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会继续审判,还是有其他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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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且犯罪人精神失常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当犯罪人出现精神失常的状况时,就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当犯罪人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精神失常,需要经过法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来确定其在犯罪时以及目前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犯罪人在犯罪时精神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仍然要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量刑。如果犯罪人在犯罪时就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若犯罪人是在犯罪后才精神失常,在其病情影响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时,可能会暂时中止诉讼,待其精神状态恢复到能够接受审判时,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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