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降低工资,续订劳动者不同意有补偿吗?
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续订,但工资比之前降低了,我不太能接受这样的条件。我想知道要是我不同意续订的话,公司这边有没有补偿给我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清楚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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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是有补偿的。 首先来解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简单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维持原来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或者比原来还好,这时候劳动者自己不想续签,那公司不用给补偿;但要是公司降低了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公司就得给补偿。 比如,您之前月工资是80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说续签的话工资降到6000元,这就是降低工资续订,您不同意的话,公司就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举例来说,如果您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要是工作了4年半,那就是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要是遇到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补偿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积极收集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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